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
2015-03-27 16:00
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经1993年6月21日第N0.7/93号法令批准并实施。简介如下:
海关税则的构成:
海关的税则由下列部分构成: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联盟与其它国家贸易的共同对外税率;
-联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优惠税率(TEP);
-有关免税的规定。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建立统一的商品名称和税则编号,各成员国在制定进出口关税、编号和发表统计时均使用这一制度。海关税则实施后,除对其服务征收的税费外,其它本国性税费一律取消。
共同对外税:
共同对外税包括关税和临时附加税。
关税税率:
一类--生活必需品,5%;
二类--原材料和工业设备,15%;
三类--各种中间产品,35%;
四类--日常消费品1998年1月1日起为35%
临时附加税:
-临时附加税的征税基础与关税征税基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