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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
2015-03-27 16:00
 

  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经1993621日第N0.7/93号法令批准并实施。简介如下:

 
海关税则的构成:   

  
海关的税则由下列部分构成: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联盟与其它国家贸易的共同对外税率;   

  
-联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优惠税率(TEP);   

  
-有关免税的规定。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建立统一的商品名称和税则编号,各成员国在制定进出口关税、编号和发表统计时均使用这一制度。海关税则实施后,除对其服务征收的税费外,其它本国性税费一律取消。   

  
共同对外税:   

  
共同对外税包括关税和临时附加税。   

  
关税税率:   

  
一类--生活必需品,5%;   

  
二类--原材料和工业设备,15%;   

  
三类--各种中间产品,35%;   

  
四类--日常消费品199811日起为35  

  
临时附加税:   

  
-临时附加税的征税基础与关税征税基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