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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鼓励私有投资法》内容简介
2015-03-27 16:12
 

  2013418日喀麦隆政府颁布《鼓励私有投资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法之目的  

  促进、鼓励和吸引生产性私有投资,扩大就业,实现经济强劲和可持续增长,让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二、投资法之适用范围  

  加工业以及涉及资本创建、增加、重组的私有投资。上游石油工业、天然气、矿产以及由其它特殊条款规定的伙伴关系合同除外。
 
三、税收和关税鼓励政策  

  (一)在投资建立期(不超过五年),投资者可享有以下鼓励政策:
1、免除创建或增加资本的注册税;
2、免除房租注册税;
3、免除购置房屋、土地、建筑等的交易税;
4、免除提供设备与建造房屋的注册税;
5、根据实际投资额的比例,全部扣除技术援助费用;
6、免除外国投资项目的劳务增值税;
7、免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注册税;
8、免除营业税;
9、免除投资项目所购置设备的所有关税;
10、免除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增值税;
11、货物提关时,直接提取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  

  (二)在投资经营期(不超过十年),根据实际投资额大小,投资者可享有的减免税收包括:
1、最低赋税;
2、公司税;
3、利润税;
4、涉及贷款、担保、资本增加、房租等的注册税;
5、以红利或其它形式分发的动产资本收益税;
6、投资项目在发展和建设期的特别收入税,以及外国公司在喀支付薪酬福利的特别税;
7、与加工业产品运输有关的注册税和印花税;
8、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所有关税;
9、用于出口的本地加工设备关税;
10、加工企业营业额中的各类税种。
此外,私有投资者还可享受最多五年的亏损结转政策。
 
四、财政和行政鼓励政策  

  在遵守喀麦隆税法及汇率制度的前提下,私有投资者可享有:
1、在喀麦隆境内或外国开设本币和外币的权利;
2、从国外自由地筹集、取得、借入和拥有资金的权利;
3、从国外自由地筹集经营收入、红利、各类资本产品、资产清算或变现所得的权利;
4、直接向国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支付费用的权利;
5、撤资时可自由地转移公司红利和股票出让产品。
6、在喀外国投资者可享有自由兑换、自由转移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  

  此外,喀政府还承诺:
1、在全国机场设立投资者特别签证和接待窗口,不过投资者须出具由喀投资促进机构或中小企业促进机构提供的正式邀请函;
2、在喀所有外交和领事机构发放投资者特别签证;
3、向外国投资者(工作合同时间超过两年)发放居住证和工作证;
4、向相关的投资项目颁发环评证书;
5、发放地产证和长期租赁契约。
 
五、特殊鼓励政策  

  可享受特殊鼓励政策的企业包括:
1、有关农业、渔业、畜牧业、本地产品包装与储存发展企业;
2、旅游与娱乐、社会经济、手工业发展企业;
3、社会住房发展企业;
4、涉及农食加工、制造业、重工业、建筑材料、冶金、金属生产、航海和海上活动的企业;
5、能源和水资源企业;
6、鼓励区域发展和权力下放的企业;
7、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企业;
8、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转让和科研发展的企业;
9、促进出口的企业;
10、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的企业。  

  上述企业可享受以下特殊鼓励政策:
1、投资项目贷款免征增值税;
2、免除加工企业厂房地产税;
3、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直接从海关提货;
4、注册费固定不变;
5、对于可能再次出口的工业类设备,实行特殊免税临时输入政策。  

此外,从事出口类企业还可享受:
1、免除本地制造产品的出口税;
2、《海关法》中关于进料加工产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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